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讨论稿)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

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任务

  1.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

材(指导书)、实验记录、实验项目表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

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

增开新的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加大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

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3.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凡承担科研

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

办学水平。

  4.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

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

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增强实验室活力。

  5.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

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人员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

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

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注重精神文明

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管理体制

  7.学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

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

责组织、协调学校实验室各项工作。系(院)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系(院)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

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组织起草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及实施办法。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会同各系(院)制定各学科实验教

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教学质量、实验考核的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学校实验教学成果奖评定、学校实验室评估、评比和表彰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

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教学经费等。

  (5)负责实验室设备采购、分配、调剂、维修、计量、标定、报废、丢失赔

偿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危险品、劳保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工作。

  (6)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7)会同系(院)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

编、定岗、年度工作量核定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

  8.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设置,必需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教师、实验专职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9.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学科建设为依据,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集中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

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人员

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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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11.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

其中,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

不得少于12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1~2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

故障造成实验中断。专业实验室配备仪器设备,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组数为基

础,适当增加设备套数。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

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以发挥投资效益。

  12.实验室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的实际房屋面

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2㎡,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事故。

  13.学校鼓励校际、校企间联合,共同建设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四、队伍建设

  14. 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及实验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

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15.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

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

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由系(院)任命。学校实

验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实验师)担任,由学校任命。

  16.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工作任务,按学校

对不同人员职责要求具体规定。

  17.实验室人员编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总体工作量合理

折算后,会同人事处研究制定。

  18.实验室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教师,有一批相对固定的兼职实验教

师; 在学校实验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实验室人员原则上每学

年承担一门实验课教学工作,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实验室人员,每学年必须承担

至少一门实验课教学工作。

  19. 学校鼓励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人员到实验室工作;鼓励实验室人

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实验室队伍整体素质;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可根据职称评聘要求和本人的情况、条件,选择教师系列、

实验系列或工程系列。

  20.实验室人员从事实验室管理或实验教学,工作量可以进行折算。专职实

验室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工作量可折算为管理工作量;

主岗为实验教学的人员兼职实验室管理工作,管理工作量可折算为实验教学工作

量,折算办法:1标准课时=33人时数。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以学校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工作量计算办法为依据。

  21.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严

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五、实验室管理

  22.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各类

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准确数据;实

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23.实验室要做好房屋、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验室房屋是

为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除因专业及课

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确有必

要时,须经学校批准。

  24.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他有关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25.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实验室要定期

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人身

与国家财产安全。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