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石院政【200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验
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促使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学生通过主动参与实验,了解
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
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逐步加大综合性、研究性、
创新性实验的比例,实行规范化、特色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各系(院)在编写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
大纲中,应明确规定实验教学的课时、要求及任务。
第五条 各系(院)应按照学校办学性质、人才培养方案、学
生发展规律和市场对人才品质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的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各系(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
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各实验室应于学期末收集、整
理下学期的《实验授课计划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实验室,一份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
实验,不得随意变更。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当即填写《实
验记录》,学期末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第八条 重视实验教学的设计。实验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实验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使用设备等。有条件的实验室应
注重校本实验课程的开发,积极开展创新性实验教学。
第九条 《实验项目表》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
出及考核实验室人员工作量的主要依据。实验室人员必须及时、完整
填写《实验项目表》。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课前必须按照实验进度做好仪器设备、耗材
的准备工作,搞好实验室卫生。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课前要准备好教案,检查仪器设备、耗材,
预做实验;提倡实验教师组织学生课前做有关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课前
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要求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精心设计,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按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实行一
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专业课实验每组人数不能超过4人;某些
实验不能按规定分组人数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任务的完成;对多人一组的实验,要求学生分工
合作,培养协作精神。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
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
室。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实验前,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法、步骤,实验教
师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时,学生要遵守操作规程,提倡学生自主完成实
验过程,实验教师加强指导;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
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
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
照章赔偿,直至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
学期末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收齐整理,留存入档备查。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
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
措施。各实验室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将不
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制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
师要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