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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促进教学改革,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同时,通过考试可以检验教学效果,获得反馈信息,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凡纳入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选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本条例主要适用于考试,考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部(以下统称为系)负责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各系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发布考务简报,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
第六条
各系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主任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系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考试、考查课程,实施考查课程的考查工作,确定本系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系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系学生的考试资格,审定免试或缓考(具体的操作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统,做考试总结。
第三章 考试资格
第七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学生的某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超过本人应交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三、实验课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每学期考试前,各系应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名单,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各系要对这些学生的重修做出安排。
第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若已修过的课程成绩及格,本人可申请免修和免试。免试学生名单及课程经主讲教师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方法和时间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平时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书面作业、实验操作、阶段测验、读书报告、小论文、小设计等方式。平时考查成绩在期末考试前予以确认,并报教研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讲试、口试与笔试结合、论文答辩等方式。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选定。
第十四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采取以实验操作为主的方法考试,也可辅以口试或笔试。
第十五条 每学期专业课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其他专业课列为考查课。公共必修课的考核类别按教学培养方案执行,或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部门协商确定。选修课程一般列为考查课。
第十六条 平时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专业课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一周进行,日程由各系安排,教务处核准;公共必修课及考查课的考试在专业课考试的前一周进行,日程由教务处或系安排。
考程一般为:笔试120—180分钟;口试、讲试的准备、考试各20分钟;实验操作30分钟,考查课笔试50—60分钟。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考查)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命题,也可从试题库中选题。选修课程的考试命题由主讲教师拟定。
本着教考分离的原则,各系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一门课程的试卷库不少于15套试卷;一门课程的试题库不少于1000个试题。
第十八条 试题的命题原则是:
一、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充分体现教学目的,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与深度,以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
二、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台阶,以拉开学生成绩差距,提高考试的信度并能发挥考题对学生学习的引导作用;
四、试题应体现创新意识,以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十九条 试题的命题要求是:
一、试题覆盖率不低于教学大纲所要求知识点的80%;
二、题量适中;
三、有难易跨度,在总题量中,基本题目约占50%,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题目约占30%,有较大难度的提高性题目约占20%;
四、具有灵活性,减少死记硬背的题目,不出现作业中的原题;
五、试题不能有科学性错误,题目的表述要准确、严密;不出偏题、怪题;
六、试题必须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使用统一教材、内容和要求相同分班讲授的课程,在同一种考试形式下使用统一试题;
八、每门课程均同时命A、B两套试题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必须等题量、等难度,重复率不超过20%,且要有题型区别;
九、试题格式须按照教务处的统一要求规范制作,并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
第二十条 试题采用二审制:一审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并签署意见;二审由系主任或教学副主任负责,并签署意见。二审通过的试题在考试前两周由命题人交教务处。命题人是试题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合格的试题,系、室主任和教务处应提出意见,由命题人按要求修改或重新命题。
第二十一条 口试命题由主讲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审定。题目数量应不少于参加考试的学生数。每签试题搭配要合理,题量及难易程度相当。还可准备一些难度较大的附加题,由学生自由选答,回答完好的增记附加分。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试题均须经教务处审查后由教务处安排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指派命题人在考试前三天到文印室校对试题。试卷印出后,由文印室负责按考场分装、密封和保管。各系在考试前一小时指定专人领取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在传送、印制、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非有关人员不得介入。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经核查无误后,当场将试卷装订密封,由系办公室盖章后送至阅卷地点。公共课试卷密封后即由监考教师送达各相应部室。试卷交接的每一环节都要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阅毕的试卷由阅卷组将试卷排序、装袋密封,每个试卷袋上均须张贴填写完整的封面纸。装封好的试卷袋由各教学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四年。未经系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已封存的试卷。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阅卷工作在系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笔试卷采用集体评卷、流水作业的方法进行。每个阅卷组不得少于3人,由一名主讲教师任组长。阅卷地点由各系确定。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单独阅卷须经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评卷以参考答案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赋分(不得采取扣分的方法记各题成绩)。评卷标准必须前后一致,有争议的问题要集体讨论解决。特别有创意的解答由阅卷组提议,报系主任批准可标准外加分,以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阅卷组要抽取10%的试卷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要保证试卷成绩的严肃性。每个大题的评阅须由阅卷人签字,卷面分数的任何改动必须由改动者签字。经复查的试卷要由复查人在卷首签字。
第三十条 试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评阅完毕。专业课笔试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两天内阅毕,公共课笔试试卷须在考后一周内阅毕。特殊情况的可经系主任批准延期一天。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法,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一般采用等级制计分法,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口试、讲试或技能(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等)考试由教研室主任协调组成考评组,每个考评组不得少于3人,由一名主讲教师任组长。在组长主持下于考前制定出该课程的评分标准及成绩合成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口试、讲试或技能考试成绩由该课程的考评组成员共同评定。原则上5分为一个分数段,可参考下列标准评分:
90分以上:能独立正确地完成考试内容,论述发挥好;
80—89分:基本独立完成考试,无大错误;
70—79分:独立完成三分之二题量,其余部分经提示能基本答对;
60—69分:思路基本正确,经启发后能答对三分之二;
不及格:没有清晰思路,经启发仍回答不足二分之一题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查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合成,合成比例按2:8或3:7计,该比例由教研室研究确定,于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核定,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学号顺序填写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立即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后在成绩表上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然后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一份由任课教师存留。单独一份成绩表上的任何改动都视为无效,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管理,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基础录入,保证学生成绩及时、准确归档。
第三十七条 各系必须在放假前收集完本学期所有课程、全部学生的成绩,并向学生发放成绩通知单。若有遗留问题及时报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个别学生认为成绩出入较大,可以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同意后,由任课教师、系(部)主任共同查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的总成绩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凡学生成绩的所有资料(成绩登记表、总表及光盘等)作为永久性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遗失。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一条 各考场一律进行座位编号,相邻座位之间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1米,桌屉内不得存放书籍及物品。
第四十二条 考生凭规定证件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30分钟内不可退场。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征得主监考同意方可离开。
第四十三条 开卷考试可以携带教材和参考书。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字的纸张,不得带手机或电子辞典、文曲星等;上述物品带进考场,必须在开考前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得就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四十五条 考生答卷应使用黑、蓝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要字迹清晰,卷面整洁。
第四十六条 终场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起立退场。提前交卷退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在考区喧哗。
第四十七条 口试或技能考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重抽。各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口试或技能考试的具体要求,学生应认真遵守,不得违犯。
第四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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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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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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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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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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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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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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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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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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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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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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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中交换、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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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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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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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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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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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交头接耳、传递答题信息(语言、文字或手势、暗号等),监考人员警告后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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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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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在考场上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他人举报有作弊行为且经查实的;
第十章 监考与巡视
第五十条 作弊和违纪行为由主、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判定,其他人不得干预。主、监考教师须向违纪或作弊考生明示,并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要求考生签字,如果考生拒签,主、监考教师签字生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既要有行使考场监督职能、维护考试纪律的责任意识,又要有对考生负责、为考生服务的育人意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20分钟到系办公室领取试卷;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规定证件和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清理考生不该携带的物品;在开考前5分钟当场将试卷拆封分发。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不准背对考生而坐,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保障考试的严肃性。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暗示考题答案。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及时发现、严肃制止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即时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做好考场情况记录。
第五十六条 终场信号发出,立即收回试卷,清点、排序,按要求装订、密封,填写考场报告单,将装封好的试卷送达指定地点。
第五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一、不按时参加监考或在考试期间随意离开考场;
二、监考时阅读书报、谈笑、吸烟,使用手机收、发信息;
三、考场秩序混乱,对作弊现象不加制止或有意放纵;
四、随意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五、遗失试卷。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试巡视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各系主管负责人、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巡视小组职责:
一、检查、监督、协调各系的考试准备、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考场纪律和秩序;
四、督察考试违纪的认定、呈报及处理;
五、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章 违纪处理
第六十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石家庄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科成绩无效,不准补考,不授予学位,并按《石家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于考试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纠缠、送礼、威胁、恐吓等)要求教师更改成绩的教职员按违纪处分,学生按作弊处分。
第十二章 缓考和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明向系主任请假,经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名单须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于下学期初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计,不及格者于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十四条 补考按实得分数记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十五条 学生擅自缺考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因事、病假等原因缺考视为缓考,该课程不得正常补考,其补考安排需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各系(部)安排。
第六十六条 补考由各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处协调公共课补考时间地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做试卷分析,并呈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初,各系应对上学期的考试工作做出全面总结,连同本系各门课程的考试分析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全校考试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主管校长。
第六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除按本条例进行成绩考核外,还应执行《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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