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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资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比例和金额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生补助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学生总数的3%,补助额度为3500元。
二、补助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助:
1、孤残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中的困难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本人确实无生活来源的;
2、丧父或丧母,或者父母重病、伤残,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
3、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本人突发重大疾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
(二)、本人在校表现及要求:
1、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学籍处分;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3、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4、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5、未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大额社会捐助(5000元以上)的;
6、未获得过该项补助的学生。
三、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提交补助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附后)。
2、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辅导员在学生提出申请后,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尤其是该生宿舍成员意见,认真审查和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经全班学生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到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院系审核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指标,在听取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补助名单,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推荐名单公示三天,设立接待处,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学生材料要认真审核和整理,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束后,评定结果公示三天,设立接待处,公示无异议,方可安排发放。
5、发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各院系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制定发放计划,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四、补助的变更、取消和责任承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补助金额。
1、因违法乱纪受国家法律和学院学籍处分的;
2、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受助学生不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或志愿者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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