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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学院规定标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一)贫困生,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审查可认定为贫困生。
    1、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2、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且家住农村;
    3、家中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5、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特困生,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审查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3、家庭成员(直系亲戚)长期患重病,支付了巨额医药费用;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5、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6、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5%,其中特困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院(系)向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班主任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与每个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核实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谈话的情况介绍给院(系)认定评议小组。
    (三)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班主任的意见,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设立接待站和监督举报电话。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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