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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
    一、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学业结束时以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毕业申请,其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组织、参加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邪教”等组织,以及传销等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冒领、抢夺、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上述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
    一、滋事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目击打架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酒后滋事打架者,按以上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者,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
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章用电、用火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从阳台上扔砸酒瓶、扔垃圾、倒脏水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改学生证等证件、伪造证明、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经商均给予警告处分;
    七、隐匿、观看、走私、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19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缺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3、偷看或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交换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2、替他人考试或让人代考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2、在校期间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者;
    3、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六、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在给予处分时可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批准。
    四、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作出决定。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书以通报形式在学校内实名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石家庄学院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廿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廿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廿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廿四条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廿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廿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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